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3126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古丈县大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男,1972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本院在执行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古丈县大成光电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中,湘西州(2022)湘31民终179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古丈县大成光电有限公司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湘西州(2022)湘31民终1797号法律文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古丈县大成光电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可变卖的不动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古丈县大成光电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古丈县大成光电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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