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终5203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郭文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平,厦门金海峡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楷,厦门金海峡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易之景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新路58号2303室。
法定代表人:曹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骁,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叶明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德海,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思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上海易之景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9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上诉人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超
审 判 员 师 光
审 判 员 苏 鑫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崔新建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