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之景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易之景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仙游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22民初6825号

原告:上海***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11944164。

法定代表人:曹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明,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仙游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学府东路**会信用代码12350322488738286M。

法定代表人:黄伟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晃,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上海***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公司”)与被告仙游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仙游环卫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明以及被告仙游环卫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仙游环卫所向***和公司支付货款193600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1936004.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仙游环卫所向***和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76000.4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176004.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仙游环卫所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5日,由莆田市四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仙游环卫所的“整体钢构组装式公厕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投标(项目编号:×××29),***和公司以合同总价格3520008元中标。双方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每座整体钢构组装式公厕单价195556元,共计十八座,规格型号为YZJHGGGC001。中标人应当于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三个月内施工、供货、安装完毕及验收合格。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前需支付采购合同额5%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整个项目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随合同款90%一并无息退还,余下10%质保期满后由采购人付清,货物质保期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30个月,合同尚就其他条款作出约定。

合同签订后,***和公司已支付履约保证金176000.4元。***和公司在接到仙游环卫所通知安装地点的场地后,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在仙游环卫所提供水电条件后,涉案的整体钢构组装式公厕政府采购项目陆续于2018年6月8日至2019年5月17日完成竣工验收。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于2018年6月13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货款支付条件并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仙游环卫所根据公厕完工进度考虑适当分期分批验收付款,合格后每次付款不得超过验收部分总价款的50%,协议尚就其他事项作出约定。之后仙游环卫局陆续支付货款计1232002.8元。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后,仙游环卫局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尚欠货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经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仙游环卫所辩称,双方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每座整体钢构组装式公厕单价195556元,共计十八座,还约定了***和公司应当在仙游环卫所通知后三个月内施工、供货、安装完毕及验收合格,同时还约定每座公厕每延误一天扣款5000元。合同签订当天,仙游环卫所通知***和公司开始施工,到2017年11月22日满三个月,***和公司未能交货一座公厕,甚至其中有八座公厕都未动工过。仙游环卫所于2017年11月22日发函给***和公司,督促***和公司按期交货,否则应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到2018年4月13日,***和公司仍然未能按合同约定交货。仙游环卫所再次于2018年4月13日发通知给***和公司,要求***和公司到仙游环卫所协商解决,否则将终止合同。***和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到仙游环卫所写了一份承诺书,明确分期分批完成交货义务,并承诺如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交货,愿意接受仙游环卫所提出的处罚意见。2018年6月13日,***和公司仍然未按自己的承诺完成交货义务,当日再次做出承诺,将分期分批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但是仍然未在自己的再次承诺时间内完成。***和公司出现严重逾期,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每逾期一天扣款5000元。仙游环卫所提出***和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遭到拒绝,引起诉讼。仙游环卫所认为,***和公司所交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款,应当从货款中补充扣款,仙游环卫所尚欠的货款不足以抵扣***和公司的违约扣款,故仙游环卫所有权拒付尚欠货款,请求依法驳回***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下:

***和公司提供:1.***和公司、仙游环卫所的身份证明。欲证明:***和公司、仙游环卫所主体适格,***和公司为中小微企业。

2.《中标通知书》(编号为:×××29)一份。欲证明:2017年7月25日,由莆田市四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仙游环卫所“整体钢构组装式公厕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投标(项目编号:×××29),***和公司以合同总价格3520008元中标。

3.《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欲证明:双方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每座整体钢构组装式公厕单价195556元,共计十八座,规格型号为YZJHGGGC001;中标人应当于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三个月内施工、供货、安装完毕及验收合格;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前需支付采购合同额5%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整个项目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随合同款90%一并无息退还,余下10%质保期满后由仙游环卫所付清;货物质保期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30个月;合同尚就其他条款作出约定。双方于2018年6月13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货款支付条件并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仙游环卫所根据公厕完工进度考虑适当分期分批验收付款,合格后每次付款不得超过验收部分总价款的50%,协议尚就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4.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一份。欲证明:***和公司已支付履约保证金176000.4元。

5.《箱体组合装配式移动厕所项目采购专家验收单》九份、《关于六座公厕售后服务补充协议》一份。欲证明:涉案政府采购项目已陆续于2018年6月8日至2019年5月17日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并就售后服务期限签订《补充协议》。

6.《证明书》十八份。欲证明:本案整体钢构组装式公厕的指定安装地点确认时间及水电条件配备时间。

7.汉口银行《电子回单》五份。欲证明:仙游环卫所陆续支付货款计1232002.8元。

8.《招投标文件》一份。欲证明:招投标文件中并没有对18个乡镇18个公厕具体安装位置及坐标进行说明。

仙游环卫所质证认为,对证据1、2、4、7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合同里还约定了***和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施工、供货、安装及验收,如未按照交货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扣款5000元;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验收合格是属于一种附条件的验收合格,验收意见中说明了,安装的公厕存在一些瑕疵,需要进行整改,否则采购单位即仙游环卫所有权对验收结论予以否决,但是***和公司并没有按照验收意见中的要求进行整改,因此仙游环卫所认为验收结论是错误的,其有权否决验收结果。从验收单可以看出,***和公司存在严重的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验收单中验收的专家有的只有两个人,是偶数,不是奇数,所以验收单不能证明***和公司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明书》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而且所有的《证明书》没有出具单位经办人的签名,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115条的规定,这些《证明书》证明的内容不应当采信;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无法证明***和公司的主张。

本院审查认为,对仙游环卫所无异议的证据1、2、4、7、8予以确认;仙游环卫所对证据3、5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6系各个镇(乡)政府和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职责包括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公共卫生等工作,镇(乡)政府、村(居)委会在行使职责范围内对组织、管理辖区事务过程中的事项出具的证明,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公文书证,在仙游环卫所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依法应当予以采信。至于上述证据能否证明***和公司的主张,待在争议焦点中再作分析。

仙游环卫所当庭提供2017年11月22日仙游环卫所发给***和公司的函一份、2018年4月13日***和公司发给仙游环卫所的通知一份、2018年4月16日***和公司发给仙游环卫所的承诺书一份、2018年6月13日***和公司发给仙游环卫所的承诺书一份、2018年6月15日***和公司发给仙游环卫所关于拨付资金的报告一份。欲证明:双方签订合同当天就是通知施工日,满3个月后,***和公司未能交货一座公厕,构成严重违约。2018年4月16日仍然未能交货,出现严重逾期。***和公司承诺在2018年5月10日之前全部完工,但是在承诺期限内仍然未能完工并交货。***和公司承认未能按期完成的原因是自己的原因,还有因资金困难造成无法按期建设,并表示愿意承担投入资金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和公司质证认为,仙游环卫所当庭提供证据,已超过规定的举证期限,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应当不予采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附条件质证如下:对该组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该组证据均系对逾期交付的整改承诺,然而从***和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逾期交付的原因是仙游环卫所无法完成三通一平导致的,在三通一平完成后,***和公司即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不存在逾期交付的违约行为。2018年6月15日的报告,系仙游环卫所要拨付部分货款而要求***和公司出具的,从***和公司提供的证据可见,在***和公司递交该报告后,仙游环卫所就按照合同约定拨付了6座公厕90%的货款。即便合同签订日为通知施工日,在仙游环卫所未完成三通一平施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施工日应相应顺延,该约定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第三条。从双方举证情况来看,双方已经于2018年6月13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合同产品的交付日期以及付款条件进行了重新约定,而仙游环卫所也按照补充协议的内容,向***和公司拨付了部分货款。综上,该组证据无法证明仙游环卫所要证明的对象。

本院审查认为,***和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证明仙游环卫所的主张,待在争议焦点中再作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和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付货物的违约行为?若违约,则违约金如何认定?二、***和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和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付货物的违约行为。本院认为,***和公司提供的《箱体组合装配式移动厕所项目采购专家验收单》可证明涉案18座公厕经验收合格,其中龙华镇、鲤南镇、大济镇的公厕项目于2018年6月8日验收合格,书峰乡、赖店镇的公厕项目于2018年6月19日验收合格,鲤城办的公厕项目于2018年7月5日验收合格,度尾镇、社硎乡、枫亭镇、郊尾镇、盖尾镇、榜头镇的公厕项目于2018年8月10日验收合格,钟山镇、菜溪乡、西苑乡、园庄镇的公厕项目于2018年11月1日验收合格,石苍乡、游洋镇的公厕项目于2019年5月17日验收合格。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交货期(包括施工、供货、安装及验收合格)为三个月;交货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十八个乡镇),故交货期三个月是包括施工到验收合格的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和双方之间往来的函件均体现***和公司确实存在逾期交付的情形,对于具体逾期情况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如下:各镇(乡)政府、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书》可证明在实际安装过程中因选址、修路等问题导致延误交货时间,交货时间应予顺延。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供应商应以包括货物(服务)所涉及的有关项目的所有费用进行报价,包括:……水电、安装及调试……所在地乡镇三通一平后的前期土地平整、后期渣土清理等一切费用”,因此公厕的水电、安装及调试属于交货的施工范围,《证明书》中仅记载接通水电的时间但未写明是因采购方因素导致未通水电的,此期间不予顺延,因采购方因素导致的期间应予顺延。结合《证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和验收单上记载的验收合格时间,其中游洋镇、石苍乡、菜溪乡、西苑乡、园庄镇、枫亭镇、社硎乡、赖店镇共计8座公厕交货期未超出合同约定的三个月时间,其余10座公厕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逾期:

盖尾镇公厕:盖尾镇前连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书》中载明“于2018年5月4号公厕地基确认成功”,故应从2018年5月4日起计算三个月交货期,验收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逾期6天;

郊尾镇公厕:郊尾镇郊尾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书》中载明“公厕地基于2018年4月30日确认好”,故应从2018年4月30日起计算三个月交货期,验收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逾期11天;

钟山镇公厕:***和公司承诺钟山镇公厕于2018年7月5日前完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其提供的钟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书》中仅载明公厕位置移位的情况,但未载明确定公厕位置的时间,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因确定位置延误的时间,考虑到公厕移位确实会造成工期延误的实际情况,故按***和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承诺的时间来认定交货期,即2018年7月5日前完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实际验收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逾期119天;

④度尾镇公厕:度尾镇洋坂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书》中载明“公厕地基于2018年3月30日协商确认好”,故应从2018年3月30日起计算三个月交货期,验收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逾期41天;

⑤榜头镇公厕:榜头镇下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书》中载明“地基于201;地基于2018年2月底确认好月30日公厕施工完成,施工中提供的临时电,负荷较小,施工中经常出现停电现象,由于接电、水问题一直协调不成功,公厕建好后一直未交付使用,水、电于2018年8月6日接通”,故交货期应从2018年2月底确认地基后开始计算,***和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完工已经逾期一个月,验收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扣减协调水、电问题的期间,认定逾期34天;

⑥鲤南镇公厕:鲤南镇玉塔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书》中载明“地基于201;地基于2017年12月底确认好8年3月20日完工,因公厕没水、电未投入使用。公厕附近没有,前期打井冲厕未成功,后来接水协调好后接自来水,于2018年6月2日接通,电于2018年6月2日接通”,故协调水、电的时间应予扣减至2018年6月2日,验收时间是2018年6月8日,逾期6天;

⑦书峰乡公厕:书峰乡书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书》中载明“地基于201;地基于2017年12月底确认好月15日公厕施工完成,公厕建好后至2018年6月3日。因水量水压不太稳定,未投入使用”,故交货期应从2017年12月底确认地基后开始计算,***和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完工已经逾期45天,水压不稳定应认定为采购方因素,应予扣减至2018年6月3日,验收时间是2018年6月19日,认定逾期61天;

⑧鲤城办公厕:鲤城街道木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书》中载明“公厕基础于2017年11月初确认好,因地基是悬空的,需浇灌平台,平台浇灌于2017年1月15日完成,公厕于2018年4月21日建好,因没有水、电,公厕建好后未投入使用,附近没有自来水,需打井供水,水于2018年6月7日接通”,故交货期应从2017年11月初开始计算,***和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建好已经逾期79天,因供水问题应予扣减至2018年6月7日,验收时间是2018年7月5日,认定逾期107天;

⑨大济镇公厕:大济镇西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书》中载明“公厕选址位于旧公厕处,需把旧公厕拆除,旧公厕于2017年12月28日拆除完毕,公厕于2018年4月20日建好,因没有水、电,公厕建好后未投入使用,施工中用的居民用电,负荷较大,经常停电,水、电于2018年6月4日协调好”,故交货期应从2017年12月28日起计算,***和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建好已经逾期23天,因协调水、电问题应予扣减至2018年6月4日,验收时间是2018年6月8日,认定逾期27天;

⑩龙华镇公厕:龙华镇灯塔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书》中载明“公厕选址于2017年11月30日确认完成,公厕于2018年4月18日建好,因没有水、电,公厕建好后未投入使用,施工中用的居民用电,负荷较大,经常停电,停电有10天左右,水、电于2018年6月4日协调好”,故交货期应从2017年11月30日起计算,***和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建好已经逾期49天,因协调水、电问题应予扣减至2018年6月4日,验收时间是2018年6月8日,认定逾期53天。

以上逾期天数合计465天。

二、关于违约金的认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涉案公厕单价为195556元,双方约定的每延误一天扣款5000元,在仙游环卫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应认定违约金过高,***和公司请求减少违约金有理,予以采纳。考虑到该工程属于政府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司逾期交付货物存在违约和过错,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兼顾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的情况下,本院酌定违约金按每座公厕每延误一天以单价195556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即195556元×1‰×465天=90933.54元。

三、关于***和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在整个项目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随同合同款90%一并无息退还,余下10%质保期满后由甲方付清”,现涉案公厕项目已验收合格,仙游环卫所应按约定支付90%的货款即3520008元×90%=3168007.2元,扣减已支付的1232002.8元,还应向***和公司支付货款1936004.4元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合同约定延迟交货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即仙游环卫所应返还履约保证金3520008元×5%-90933.54元=85066.86元。因双方当事人在货物交付完毕后对逾期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产生争议,仙游环卫所认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高于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和未付货款的金额,认为相互抵销后不需再支付,其并非故意拖延不付款,不构成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故***和公司关于要求仙游环卫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4日,***和公司中标仙游环卫所的整体钢构组装式公厕项目。2017年8月23日,仙游环卫所(甲方、采购人)与***和公司(乙方、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1.产品名称:整体钢构组装式公厕,规格型号YZJHGGGC001,数量18座,单价为195556元,合同总金额为3520008元(包含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运输保险等费用);交货期为接到采购人通知后3个月内施工、供货、安装完毕及验收合格;2.交货地点:仙游县内采购人指定地点(十八个乡镇);3.付款方式与条件: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单位提交采购合同额5%作为履约保证金,用现金汇入采购人指定账户;交货时间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供货及安装调试并组织验收合格;每座公厕每延误一天扣款5000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若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方原因造成延误,交货时间可以顺延;履约保证金在整个项目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随同合同款90%一并无息退还,余下10%质保期满后由甲方付清;4.货物质保期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30个月;5.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6.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1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质保金1%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7.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如果有的话)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当日,***和公司向仙游环卫所转账汇入履约保证金176000.4元。之后,***和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因各乡镇确定公厕位置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延迟交货。2017年11月22日,仙游环卫所发函给***和公司催促交货。2018年4月13日,仙游环卫所又向***和公司发去通知要求在4月16日前派员协商解决。2018年4月16日,***和公司向仙游环卫所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因我公司种种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现郑重承诺分期分批完成。现承诺如下:于2018年4月22日前完工、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公厕有9座,具体如下:鲤城办、鲤南镇、大济镇、龙华镇、赖店镇、郊尾镇、度尾镇、榜头镇、书峰乡各1座……”2018年6月13日,***和公司又向仙游环卫所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因我司种种原因,无法按期完成建设,逾期数月。现郑重承诺分期分批、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特承诺如下:1.2018年6月15日前完成6座公厕(书峰乡、大济镇、龙华镇、赖店镇、鲤南镇、鲤城办)验收时出现问题的整改。2.2018年6月30日前完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公厕如下:郊尾镇、度尾镇、榜头镇、社硎乡、枫亭镇、盖尾镇。3.2018年7月5日前完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公厕如下:园庄镇、钟山镇、西苑乡、菜溪乡。4.2018年7月15日前完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公厕如下:石苍乡、游洋镇……”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因乙方资金困难,无法按期完成建设交货,逾期数月。为了加快建设进度,经上级领导批准,同意分期分批酌情拨付工程款(货物款)。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制订补充条款如下:甲方根据公厕完工进度考虑适当分期分批验收付款,合格后每次付款不得超过验收部分总造价的50%……”2018年6月15日,***和公司以资金困难无法按期完成建设为由向仙游环卫所发去《关于申请拨付整体钢构组装式公厕项目资金的报告》,请求酌情拨付部分工程款。之后,仙游环卫所分期分批支付货款合计1232002.8元。

涉案18座公厕验收时间分别是:龙华镇、鲤南镇、大济镇公厕于2018年6月8日验收合格;书峰乡、赖店镇公厕于2018年6月19日验收合格;鲤城办公厕于2018年7月5日验收合格;度尾镇、社硎乡、枫亭镇、郊尾镇、盖尾镇、榜头镇公厕于2018年8月10日验收合格;钟山镇、菜溪乡、西苑乡、园庄镇公厕于2018年11月1日验收合格;石苍乡、游洋镇公厕于2019年5月17日验收合格。因仙游环卫所未支付剩余货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致***和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仙游环卫所则作出上述答辩。

本院认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投标人通过投标发出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作出承诺或再经磋商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本案中,仙游环卫所通过委托莆田市四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18座整体钢构组装式公厕项目的采购进行招标投标,并与中标的***和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符合该特殊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和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仙游环卫所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按照本院上述分析认定,仙游环卫所应支付给***和公司货款1936004.4元并返还履约保证金85066.86元。***和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仙游环卫所的上述辩称意见,有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仙游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上海***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36004.4元;

二、仙游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上海***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85066.86元;

三、驳回上海***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29元,由上海***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31元,由仙游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负担214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颜 洁

人民陪审员  李金模

人民陪审员  张雪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琳璘

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自动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向法院交付相应的款项和财物。法院账户信息如下:户名:仙游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仙游县支行;账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