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之景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上海***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4369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玲,康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新路58号2303室。
法定代表人:曹越,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薛桂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