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436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玲,康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新路58号2303室。
法定代表人:曹越,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诉讼无法正常进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薛桂蓉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曹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