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之景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54222号
原告: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201-3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大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万开,男,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楷,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上海易之景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新路58号2303室。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峡担保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上海易之景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之景和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金海峡担保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已经与***达成和解,请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易之景和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海峡担保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上海易之景和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德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