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55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新塍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华,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晨阳街道晨阳路。
法定代表人:笪文君。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苏0582民初55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035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03598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朱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