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55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新塍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华,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晨阳街道晨阳路。
法定代表人:笪文君。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苏0582民初55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035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03598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朱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