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5574号
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新塍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华,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晨阳街道晨阳路。
法定代表人:笪文君。
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5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598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