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捷斯芬化妆用品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02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街道晨阳路。
法定代表人:笪文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东,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苏州捷斯芬化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天霸路**。
法定代表人:李柱欢(LEEJOOHW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倩,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婷,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港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捷斯芬化妆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02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苏州捷斯芬化妆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32×××88_1)。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捷斯芬化妆用品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32×××88_1(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骊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