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871号
申请人:***市**西城皖港**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市**镇泗港闸上村泗闸路122号。
经营者:陶**,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麟,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敏,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镇晨阳街道晨阳路。
法定代表人:笪文君。
申请人***市**西城皖港**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西城皖港**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