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470张家港市杨舍泗港皖港应华建材经营部与张家港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2470号之一
原告:***市***港皖港应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市杨舍镇泗港闸上村泗闸路122号。
经营者:陶应华,女,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麟,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敏,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杨舍镇晨阳街道晨阳路。
法定代表人:笪文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港皖港应华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市***港皖港应华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港皖港应华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港皖港应华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08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928元,由原告***市***港皖港应华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