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5574号之一
原告:***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新塍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晨阳街道晨阳路。
法定代表人:笪文君。
原告***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38元,合计1063元,由原告***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朱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