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871号之一
原告:***市杨舍西城皖港应磊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市杨舍镇泗港闸上村泗闸路122号。
经营者:***,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晨阳街道晨阳路。
法定代表人:笪文君。
原告***市杨舍西城皖港应磊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市永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市杨舍西城皖港应磊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杨舍西城皖港应磊建材经营部以与被告庭外达成一致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杨舍西城皖港应磊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17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8837元,由原告***市杨舍西城皖港应磊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