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玉溪市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424民初1334号 原告:云南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06425914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市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路沙坝村一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7026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云南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溪市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云南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