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4民终1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原审被告:玉溪市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路沙坝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世纪城*****7E。 法定代表人:**位,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溪市基础工程公司、广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427民初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签收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自收到该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