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玉溪市基础工程公司与云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421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基础工程公司,住所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玉溪市基础工程公司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玉溪市基础工程公司依据生效的(2019)云0421民初7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365169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0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其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1月13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0月16日,本院通过玉溪市江川区不动产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房产、土地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2019年10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将该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11月11日,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及信息回告申请执行人玉溪市基础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后,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玉溪市基础工程公司也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