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润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腾达陶瓷卫浴有限公司、福建宏润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04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达陶瓷卫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1119085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现代家园市场陶瓷区B-37。
法定代表人:纪浩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金、应菲菲,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宏润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05352890),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岭镇玉仁南路仁梅巷8号。
申请执行人***达陶瓷卫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宏润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宏润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达陶瓷卫浴有限公司执行款136168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本次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本案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钧
审 判 员  郭 勇
审 判 员  陈 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  励陈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