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润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521执198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福建宏润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东岭镇玉仁南路仁美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宏润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炳泉

审 判 员  郑育鑫

代理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