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521执198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福建宏润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东岭镇玉仁南路仁美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宏润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炳泉
审 判 员 郑育鑫
代理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