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润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宏润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21民初10392号
原告:***,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荣强,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福建宏润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东岭镇玉仁南路仁美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289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宏润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庄福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