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民初364号
原告:四川省美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油市青莲镇人民街40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本,绵阳市游仙区刘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绵阳市游仙区观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观太镇场镇。
负责人:吕春燕,。
原告四川省美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游仙区观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美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市游仙区观太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美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市游仙区观太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美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817元,由原告四川省美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 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