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1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美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油市青莲镇人民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02004U。
法定代表人:周国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波,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石安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69577063K。
法定代表人:王永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发保,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光镜,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上诉人四川省美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杨光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724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绵阳市跃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省美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美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57元,减半收取3,478.5元,由四川省美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小萍
审判员 罗 琴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毛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