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93执29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协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黄茂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美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周国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58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协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美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省美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省美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奕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