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民初4344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9年5月29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桂欣,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6年2月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桂欣,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男,汉族,生于2018年12月26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79年5月29日,住四川省三台县,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桂欣,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美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人民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02004U。
法定代表人:周国金。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美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翠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