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55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东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刚,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陕西荆山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山街道东丁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丁经森,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宿迁市东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山街道东丁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季立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本案出现新证据。宿迁市东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买卖合同项下的供货、安装义务?应付货款金额应如何认定?迟延付款利息应否支持?以上案件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核实,妥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7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迁市东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季 立 耘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马 维 杰
书 记 员 张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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