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东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宿迁市东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关山街道东丁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4民初3677号
原告:宿迁市东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关山街道东丁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宿迁市东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光伏)与被告***关山街道东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丁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以(2021)陕01民终155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西安市***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76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明光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刚、被告东丁村委会主任丁经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明光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6000元及自2019年2月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同期同行业银行拆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份,原、被告之间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公司路灯,其中6米的30盏、8米的4盏,总价款人民币126000元整。之后原告方完全按双方约定履行交付义务。2017年春节前被告通过现法定代表人丁经森向原告方履行10000元。2018年12月份在原告方催要货款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被告方同意2018年春节前付清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无奈,原告只能据法诉讼,请求处理。
被告东丁村委会辩称,安装路灯属实,已向原告支付10000元,但与原告未签订合同,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且没有经过质量验收,因政府未拨款,故无力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原告东明光伏与被告东丁村委会协商,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路灯。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售并安装路灯34盏,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2018年,原、被告针对安装路灯买卖结算事宜补签《宿迁市东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路灯买卖合同》一份,第一条约定6米型号的30盏,每盏3600元,金额108000元;8米型号的4盏,每盏4500元,金额18000元,合计126000元。第九条约定所有付款需在2018年春节前付清等。后被告一直未能给付货款,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16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宿迁市东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路灯买卖合同、西安中院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双方核对,被告认可原告安装34盏路灯及货款116000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1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查,被告承诺“所有付款需在2018年春节前付清”,但至今未能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2月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涉案项目属政府采购,需经过招投标、质量验收程序,现政府未拨款,村委会无力支付货款,经查,该辩解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关山街道东丁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宿迁市东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被告***关山街道东丁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因该费用由原告宿迁市东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关山街道东丁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宿迁市东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新
人民陪审员  杨福霞
人民陪审员  邓雪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谷晓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