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东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宿迁市东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94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宿迁市东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富阳路**。
法定代表人:徐云,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宿迁市东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公司)、一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3民终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不构成债务加入不应承担责任。**以个人名义出具的两张借据并不是给东明公司的,而是给张岩石,当时**并不知道张岩石是东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云的丈夫。**是受张岩石欺骗出具空白条,价格是张岩石自己写的,条子上“***货”也是张岩石后加上去的,涉案买卖合同相对方是***,与**无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明公司与***对于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案涉两份借据的款项系买卖合同货款均无异议。根据***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出具借条当日,***从**处借款1万元作为货款,由**转交给张岩石。**在明知***向东明公司购买货物、尚欠货款未支付的情况之下,仍两次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且借条中对于欠款数额、还款期限等均有约定,**出具借据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主张受张岩石欺骗出具空白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对于连续两次出具借条亦未作出合理解释。一、二审认定**构成债务加入,与***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娅
审判员 周 艳
审判员 陈 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