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执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东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关山街道东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宿迁市东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关山街道东丁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关山街道东丁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货款116000元及利息(以11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62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67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关山街道东丁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49420元(含执行费1679元),已向申请人发还47741元。**,被执行人***关山街道东丁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不动产、无机动车辆,其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关山街道东丁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项 军
执行员 代发振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