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永福养老院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pt”>执行裁定书

(2017)宁0402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路建欣苑,居民。

被执行人宁夏永福养老院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宁夏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永福养老院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59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案款为1600000.00元,执行费18400.00元,现均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无经营场所,且法定代表人未能找到。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信息。申请人提供不出新的执行线索且经法院采取穷尽执行手段后,仍致使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未能有效执结。现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