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通道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中通道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4民初5779号
原告: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化工坝西侧。
法定代表人:常卫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4月21日,汉族,该单位员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通河县。
被告:哈尔滨中通道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丽顺街17号8层H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中通道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24元,减半收取7412元,由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于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