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催字第13号
申请人山西和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72号铭鼎国际大厦101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西和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10400052/25140503,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济源市华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济源豫光支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和辉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常维帼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