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和辉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西和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催字第13号
申请人山西和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72号铭鼎国际大厦101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西和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10400052/25140503,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济源市华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济源豫光支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和辉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常维帼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