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催字第83号
申请人山西和辉科技有限公司。
申报人稷山县稷峰镇荆平俊豪化肥经销部。
申请人山西和辉科技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4年12月15日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稷山县稷峰镇荆平俊豪化肥经销部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山西和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