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市鑫鑫彩钢加工厂、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01民初282号
原告:合作市鑫鑫彩钢加工厂,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江卡拉车辆检测站上隔壁。
经营者:周某某,男,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男,,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贡某。
原告合作市鑫鑫彩钢加工厂诉被告**、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合作市鑫鑫彩钢加工厂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作市鑫鑫彩钢加工厂以与被告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和解,收到案款为由,撤回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作市鑫鑫彩钢加工厂撤回对被告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329.5元,由原告合作市鑫鑫彩钢加工厂承担。
审判员 杨   树   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德吉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