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3001执12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甘3001民初1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3258.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知被执行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履行案款175757.8元,其中2499元为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领取案款173258.8元,并请求结案。 本院认为(2022)甘3001民初11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2499元由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2)甘3001民初11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