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3001民初231号
原告: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拉卜楞公司)住所地:合作市人民东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那吾乡达洒行政村达洒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占有原固定资产50%的份额(合同约定价为300万元)归原告所有,其50%份额对价与原告为被告付债300万元进行冲抵。2、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委托代理人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首先,2016年9月26日,我公司即拉卜楞公司与鑫源公司双方自愿协商为解决被告鑫源公司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暂时困难,双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协议约定鑫源公司以其原有固定资产出资,我公司现金出资,双方展开合作经营。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其次,为了明确和方便确定双方公司合作经营的出资份额和按份共有比例,双方当时对鑫源公司原有固定资产约定价为600万元(包括我公司现金出资300万元,鑫源公司固定资产实际约定价为300万元),其中我公司因现金出资300万元占有该固定资产的50%的共有份额,鑫源公司占有50%的份额,约定该固定资产权为甲乙双方共同享有,盈利双方各为50%的享有,亏损部分双方各担50%,同时双方就之前债务明确约定协议达成之后,被告鑫源公司尽快自行解决处理之前的一切债务,我公司不应承担之前的一切债务;办理完协议手续后,被告鑫源公司必须先履行签约之日前所有债务清算,我公司才履行300万元现金出资的义务。案涉协议签订后,我公司依约陆续履行了300万元的现金出资义务,同时为了尽可能维持合作经营生产,陆续为鑫源公司垫付外债300余万元,但之后被告鑫源公司法人代表***因资不抵债跑路,至今下落不明,且后续因其无法履行法院就鑫源公司之前所欠债务所作出的生效判决,多次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名单,其公司账户也被法院冻结,***也因其长期违约未支付案涉公司土地租金催告其按期交付租金,否则面临收回土地的危险,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到合作经营的正常生产,其行为已属严重违约。我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垫付了300余万元债务。故我公司按照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的约定,强烈请求依照该款合同约定判令将被告鑫源公司占有原固定资产50%的份额归我公司所有。综上,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我公司的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甘肃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被告公司现在由原告经营,被告公司的员工亦变为原告的员工,本院不能将被告的诉讼文书送达给原告,且原告拒绝公告送达;现被告的债权人已向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告公司破产。根据以上事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朵得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