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平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负责人:初长清,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平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6939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窦凌霄
(院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禹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