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执7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平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负责人:初长清,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平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征收办公室有京哈高速拓宽工程款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一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京哈高速拓宽工程款456939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窦凌霄
(院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禹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