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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7638号
原告: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团结路7号。
法定代表人:郭亚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月霞,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和福缘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乌昌路2098号。
法定代表人:贺建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和福缘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2040.20元,减半收取203.75元,由原告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1836.45元退还原告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员瓮立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