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和福缘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7639号之一
原告: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团结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郭亚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月霞,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和福缘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2098号。    
法定代表人:贺建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和福缘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疆和福缘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和福缘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起诉标的额4,417,388元,原告降低诉讼请求至21,320元,本案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6.5元(原告已预交21,069.5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20,903.05元。    
审判员    葛思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