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

阿拉尔雅致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1962号
原告:阿拉尔雅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唐财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之荣,新疆北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英巴扎区团结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郭亚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1977年9月7日出生,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阿拉尔雅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阿拉尔雅致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拉尔雅致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清  鲁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