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琨源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执242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琨源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102团甘漠公路以西、八一水管处以北。 法定代表人:尚凡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英巴扎团结西路7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新疆琨源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9民初10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90789.71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新0109民初10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振宇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013097.71元(其中案款1990789.71元、执行费22308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