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冀0606执70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太行热高暖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一案,(2017)冀0606刑初5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汉太行热高暖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2017)冀0606刑初513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8544.0元已由被执行人***、武汉太行热高暖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7)冀0606刑初513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