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旭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新乡市旭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2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振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燕罗公路**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潘泉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旭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崔乐。
上诉人深圳市振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旭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743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销售合同》第9条虽约定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署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合同载明签署地为“东莞”,故按照该约定,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深圳市振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