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4773号
申请人:新乡市旭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乐。
被申请人:深圳市振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泉水。
申请人新乡市旭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振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079374.50元的财产,本院以(2020)粤0306民初1743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需依法冻结冻结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振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罗支行00×××45账号人民币4079374.50元的存款(以人民币4079374.5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诗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