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7民终1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旭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小店工业园区工业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彩云,女,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咸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旭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彩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旭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旭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6)豫0702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改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事实和理由:旭辉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对旭辉公司显失公平,加重了企业负担。旭辉公司可以为*彩云安排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彩云为旭辉公司的老员工,发生事故后,旭辉公司为其积极治疗,并按规定申报了工伤。***住院治疗17天痊愈后出院,在家长期休养,旭辉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至2015年12月。后因*彩云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导致仲裁、诉讼。1、***的住院医疗期只有17天,而其长期在家休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工伤医疗期”或“停工留薪期”的规定,不应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旭辉公司为照顾*彩云,仍为其支付了工资。一审判决旭辉公司支付医疗期所欠工资错误。2、旭辉公司从未故意损害*彩云的劳动权益,因企业的确困难,才拖欠全部员工的部分社保金,且旭辉公司一直在筹措资金,短期内予以补缴。鉴于*彩云的工伤等级最轻(10级),旭辉公司完全可以为*彩云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一审解除双方合同将其推向社会,没有充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综上,请求二审根据实际,判决维持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彩云答辩称:*彩云主张劳动关系不解除。旭辉公司应支付*彩云医疗期的工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根据*彩云提供的第一组(衣服、事情经过、证言)及第五组证据(失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欠费证明),旭辉公司欠缴职工劳动保险,2015年7月后工伤医疗期内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原工资,也未开最低工资,因此*彩云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1款2项3项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8条5项6项请求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有据。注:2015年7月=1207;8月1240;9月1240;10月1240;11月1240;12月1240元。(工伤期内工资)。二、因*彩云工作环境只能徒手(右手可以用工具,左手必须徒手)取冲压产品,工作时机器突然失灵(连续冲压没有间隔)导致*彩云受伤,应当享受医疗期工资待遇。根据*彩云提供的第二组第一、二份证据(医疗费证明+工伤申报证明)及第三组证据(工伤前12个月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33条规定,旭辉公司应当支付(2015年7月10日伤残日—2016年1月28日评定日)7个月的医疗期工资,2235(工伤前12月平均工资)×7=156645元。已经支付5375,尚欠10270元。旭辉公司抗辩医疗期是非因公负伤职工才享有,职工****是工伤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旭辉公司认为工伤没有医疗期观点完全错误,首先因公负伤或非因公负伤均有医疗期(是受伤治疗不能工作时间的期限,包括后续治疗期间),其次本案所以用医疗期是因*彩云有后续治疗费,而我们现在主张是医疗期内一部分(即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根据情况也可以延长,并非不变。再次如果非因公负伤可以有医疗期,那么因公负伤,举轻以明重,更应享有医疗期。如果没有医疗期,工伤治疗的期间及后续治疗期内(包括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求偿权岂不丧失法律依据了么。因此工伤没有医疗期一说不成立。《工伤保险条例》33条规定,也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那么*彩云主张医疗期内(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依法有据。三、因旭辉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失业保险,导致*彩云工作10年以上不能领取失业金,旭辉公司应当予以承担这一损失。
根据*彩云提供的第五组证据(失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欠费证明),第六组(2)项证据。2015年新乡市失业金标准12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4、46条的规定,旭辉公司应当承担这一损失,支付失业保险金1280×24月=30720元。四、根据第五组证据(失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欠费证明),因*彩云是工作中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37条1项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78×7=11747.40元(已经支付给申请人)。(反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发生工伤事实。)五、根据*彩云提供的第五组证据、失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欠费证明。及第六组(1)项证据,*彩云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法有据。依据2015年河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783.5元,因旭辉公司欠缴劳动保险,并且工伤医疗期内(实际按1240元开6个月)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原工资,也未开最低工资,*彩云请求解除合同,请求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第一款2、3项和《工伤保险条例》37条2项及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7条的规定,***请求与旭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请求旭辉公司(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783.5×6=22701.5元。请求旭辉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83.5×6=22701.5元。(工资标准按照2015河南省年职工平均工资45403元计算,月平均工资3783.5元)
六、根据*彩云提供的第五组证据(失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欠费证明),因旭辉公司欠缴劳动保险,并且工伤医疗期内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原工资,也未开最低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第1款第2、3项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旭辉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第1项和47条的规定,旭辉公司应支付2002年月-2015年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应为14月×2235元=31290元(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235元,医疗期工资按原工资为2235)。综上所述,*彩云所列请求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公平、公正、依法有据,请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支持***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旭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维持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2、确认*彩云不存在所谓的“医疗期”工资,旭辉公司不需支付。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旭辉公司没有与*彩云签订劳动合同,*彩云于2015年7月在旭辉公司处工作时发生工伤,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1月作出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的失业保险费从2010年7月开始欠费,基本养老保险从2013年2月开始欠费。*彩云于2016年5月向新乡市红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为:请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旭辉公司依法补缴各项保险,依法支付*彩云医疗期所欠工资,依法支付因未按时交纳失业保险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依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支付双倍工资。2016年7月29日,新乡市红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红劳人仲案字[2016]17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为:1、***与旭辉公司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旭辉公司为*彩云补缴所欠缴的各项保险以及滞纳金至2016年7月(包括个人应负担部分),缴纳金额及滞纳金费用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为准;3、旭辉公司依法支付*彩云医疗期所欠工资10270元;4、旭辉公司依法支付*彩云因未能享受失业保险金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0720元;5、旭辉公司依法支付*彩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701.5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法支付*彩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701.5元;6、旭辉公司依法支付*彩云经济补偿金31290元;7、依法驳回*彩云要求旭辉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旭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旭辉公司未依法及时为*彩云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彩云工伤医疗期间未足额支付医疗期工资,符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因此,对于*彩云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彩云2015年7月受工伤至2016年1月作出工伤鉴定,此期间7个月为医疗期,医疗期工资为*彩云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2235元,在此期间旭辉公司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彩云足额医疗期工资,因此,对于*彩云要求旭辉公司足额支付医疗期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旭辉公司没有及时为*彩云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彩云失业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因此,旭辉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为2015年下半年新乡市失业金标准1280元,按最高两年计算,因此,对于*彩云要求旭辉公司支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要求,予以支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标准为2015年河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因此,*彩云要求旭辉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彩云因旭辉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旭辉公司2002年成立,*彩云工作至今共14年,按照14个月,每月为*彩云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2235元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因此,对于*彩云要求旭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双倍工资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双方争议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彩云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了仲裁时效,因此,对于*彩云要求旭辉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彩云要求旭辉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判决新乡市旭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新乡市旭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支付*彩云医疗期所欠工资10270元;三、新乡市旭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支付*彩云因未能享受失业保险金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0720元;四、新乡市旭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支付*彩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701.5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法支付*彩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701.5元;五、新乡市旭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支付*彩云经济补偿金31290元;六、依法驳回*彩云要求双倍工资的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新乡市旭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旭辉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有无依据的问题。旭辉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维持,一审解除错误。经查证,本案旭辉公司从2010年7月始欠缴*彩云的失业保险费,从2013年2月始欠缴*彩云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未足额支付*彩云的医疗期工资10270元。旭辉公司的之上行为,符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旭辉公司的该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旭辉公司认为不欠*彩云医疗期工资能否成立的问题。旭辉公司上诉称*彩云住院仅半个月,而其长期在家休息,不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二审应予纠正。经审查,*彩云于2015年7月在旭辉公司工作时受伤,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1月对*彩云作出工伤鉴定,此期间7个月为医疗期,但旭辉公司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足额支付医疗期工资。一审判决支持*彩云要求足额支付其医疗期工资的诉求合理,所以旭辉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新乡市旭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