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739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万德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万德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万德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61元由原告武汉万德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庆九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