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辖终751号
上诉人武汉万某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沧州云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2民初19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武汉万某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受理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沧州市青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买卖合同约定的管辖有歧义,一审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5年12月28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第八.3条“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虽然该约定不规范,但是依据常理可以理解为双方约定了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被上诉人沧州云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请求支付货款,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沧州云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河北省青县为合同履行地,故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栗保东
审判员 王铁川
审判员 温丽梅
书记员 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