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万德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万德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7725号
原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书城路26号洪山科技创业中心B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17952025L。
法定代表人:屈又宝,董事长。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106号附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439723。
负责人:陈瀚。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1号楼5层C5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2604607B。
法定代表人:班姝。
原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倩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瀚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