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7725号
原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书城路26号洪山科技创业中心B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17952025L。
法定代表人:屈又宝,董事长。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106号附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439723。
负责人:陈瀚。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1号楼5层C5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2604607B。
法定代表人:班姝。
原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倩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瀚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