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5516号
原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书城路26号洪山科技创业中心B栋5层(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1795202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街道口鹏***2-3栋一层3室、4室及二楼隔层(人创企业孵化器二楼-24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75813544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