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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3039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珍,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腾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路东张巡路北文化绿城2期A幢西数1-4间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8704084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鹏,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戴彦欣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耿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