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2财保59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8月4日生,住睢县。
被申请人商丘市腾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路东**路北文化绿城2期A幢西数1-4间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8704084F(1-1)。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商丘市腾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睢县××乡××路××广场社区共85套房产(详见附件:**财产保全查封房产房源清单)。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丁兴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